审核范围: 韶关市辖区内申报该计划的单位。
审核依据: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工字 [1996]41 号 )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 [1996]152 号 ) 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试行 ) 》 ( 财工字 [1996]354 号 ) 。
审核内容: 申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资格条件。
审核条件:
1 、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 、在国内首次 ( 或首批 ) 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5 、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6 、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审批收费依据: 粤价函 [1998]82 号。
申请时限: 每年年底向市科技信息局科技成果科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将审核的申请材料按科技部、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并发送电子邮件 (15 工作日 ) 。
审核时限: 自省科技厅汇总申请材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 (在 http://www.gdstc.gov.cn 下载);
2 、必备的附加材料 ( 由科技部具体规定,附在申报通知里 ) ;
3 、辅助的附加材料 ( 由科技部具体规定,附在申报通知里 ) ;
以上材料依次装订成册后上报一式六份并附软盘。
审核流程:
1 、接到科技部申报通知 (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转发 ) 后,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厅局在申报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将申请项目材料汇总上报到省科技行政部门;
2 、省科技厅经办处室会同科技评估机构联合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评估;
3 、省科技厅经办处室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项目分类意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科技部分配的比例汇总排序报省科技厅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部;
4 、科技部审批后下达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5 、省科技行政部门转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相应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向其承担单位转发由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发的 《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
联系方式:科技成果科 电话: 8639561 , 8768763 ( fa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