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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技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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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收入免征税
(高新技术科)

 
审批单位: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8775671 )

审批内容: 技术性收入额度核定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中所取得的, 需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的技术收入。

审批理由: 防止非技术性收入免税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国家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省国税局粤国税发 [1998]120 号文件、省地税局粤地税发 1996]231 号文件。

审批条件: 按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八类技术合同的认定标准,审核其技术合同收入是否司于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条件的技术性收入。

   凡列入粤地税发 [1994]231 号和粤国税发 [1998]120 号文件名单的单位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全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未列入名单的单位,其年净收入 30 万元以下的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中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审批程序:
1 、免征营业税的工作程序: 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向地级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机构递交经认定登记并加盖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 的书面技术合同(原件一份)及附件。地级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 、免征所得税的工作程序: 申请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应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向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登记机构递交经认定登记并加盖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 的书面技术合同(原件一份)及附件。县级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审批方式:
1 、免营业税: 经认定合格的,向当事人出具《广东省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2 、免所得税: 经认定合格的,向当事人出具《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时限: 收到备齐的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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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韶关市科技信息局
承办单位: 韶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技术支持:广东.韶关学院
E-mail:sgsclcjzx@sina.com 电话:0751-877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