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核范围: 韶关市辖区内申报该计划的单位。
审核依据: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审核内容: 申请列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目的资格条件。
审核条件:
1 、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 、符合先进、成熟、适用的原则;
4 、对行业技术进步能起到导向和促进作用;
5 、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市场推广前景。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申请时限: 每年 年底 向市科技信息局科技成果科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将审核的申请材料按科技部、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并发送电子邮件 (15 工作日 ) 。
审核时限: 自省科技厅汇总申请材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申报表;
2 、有关附加材料 ( 由科技部具体规定,附在申报通知里 ) 。
审核流程:
1 、接到科技部申报通知 (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转发 ) 后,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2 、省科技厅经办处室审查报省科技厅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科技部;
3 、科技部审批后下达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4 、省科技行政部门转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对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相应列入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